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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2024-05-23 07:22:01 乌桕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依法报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牌。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并且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一批树龄 50 年以上不满 100 年并且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保护的方法实行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 5米。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个人;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条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损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才可以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对古树名木状况定时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经费由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大多数都用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护等。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江府〔2000〕4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